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的修缮计划,及时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对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困难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助。修缮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其原有价值和特色。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