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