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山体等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保持自然风貌特色。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道路对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