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认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