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特色风貌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特色风貌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本市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