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六条有效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决定或者批准拆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