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居住建筑与商业建筑混合建设的,商业建筑的使用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消防等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