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