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规模、时序以及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供应和建设投资计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