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规划控制线确定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