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