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规划控制线确定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