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