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