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