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总结,对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城乡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环境容量、防灾减灾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特色风貌保护等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对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但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概念规划,作为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