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项目管理第八条有效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及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开采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