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及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开采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