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项目管理第九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旅游、能源等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规划的编制提供相关地质环境及保护的论证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