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或者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