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行政、农业、林业、气象、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