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