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愈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