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环境监测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