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环境监测第三十三条有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地下水、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地质遗迹以及城镇、村庄、矿山等重点地区的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区域性和专门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部署,统一制定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和成果资料汇总,并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