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第三节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