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

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