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依法报批。

从事前款活动形成的总结或者活动成果的副本应当提交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