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采矿权人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