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第二节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