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