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项目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资质准入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