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项目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项目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