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