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