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登记命名、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