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登记命名,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