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森林公园内的河床、溪流、瀑布等,除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