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对园内的树种调整、林相改造和引进新物种,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游览区内的林木,除经依法批准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外,禁止采伐。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景观需要,对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进行绿化,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