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和中心景区内,禁止建设住宅(居民点除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