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规划、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森林公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征求园林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