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命名第十一条有效申请登记命名为市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所在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景观照片、光盘等资料;(四)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