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九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应由其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