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八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燃放、运输、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除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罚外,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