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