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5日汕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禁止在特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