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