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垦农田、破坏植被、建设违法设施或者从事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对已经开垦的农田和破坏的植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并限期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