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