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提出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