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有关工作。涉及跨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