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评估和区划报告编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