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