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降水、云水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